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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投毒案当事人申请4100万赔偿 服刑19年被判无罪

2018-7-19 06:27| 发布者: hubert | 评论: 0 |来自: 封面新闻

导读: 被改判无罪释放47天之后,李锦莲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该院赔偿其自由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4100余万元。


7月18日上午,李锦莲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

7月18日上午,封面新闻记者在现场看到,李锦莲父女及其代理律师共同前往江西高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

记者了解到,李锦莲国家赔偿请求包括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0902694.6元、侵害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10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万元以及申诉支出50万元,合计41402694.6元。

此外,李锦莲还在赔偿申请中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江西高院在中央电视台、《江西日报》、封面新闻等媒体上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以消除错判带来的负面影响。

1999年,李锦莲因被指控用毒奶糖杀死同村两名儿童而被江西吉安中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江西高院二审维持了原判。此后19年,李锦莲和女儿李春兰不断进行申诉,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法学专家也曾为此案奔走呼吁。

今年6月1日,江西高院对李锦莲一案做出再审判决,认定其无罪,当庭释放。此时,李锦莲在狱中已服刑18年11个月。

根据李锦莲及其代理律师统计,从1998年10月10日被带走到2018年6月1日无罪释放,李锦莲共失去人生自由7175天。

据介绍,赔偿申请中对这7175天进行了分段索赔。其中,1998年10月10日至2011年11月10日共4713天,要求按上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即284.74元的三倍计算,合计4083171.6元。

2011年,江西高院曾再审李锦莲案,同年10月10日作出再审裁定,维持原判。李锦莲的代理律师刘长认为,江西高院在第一次再审开庭已查明本案定罪证据不足、出庭检察员也认为证据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仍维持有罪判决,导致赔偿请求人被继续关押2395天,在此期间人身自由被侵犯的程度已不同于此前阶段。

记者注意到,对2011年10月11日至2018年6月1日期间的2395天,赔偿申请中要求自由赔偿金按日平均工资的十倍计算,合计6819523元。

此前,封面新闻曾对李锦莲案进行详细报道(《洗冤者李锦莲回乡:把无罪的消息讲给三位逝者听》)。李锦莲妻子陈春香在丈夫被带走20天后死亡,母亲在2011年李锦莲案重审维持原判一年后去世,女儿李春兰为该案申诉20年,至今未婚。

李锦莲在国家赔偿申请书中提出,妻子、母亲的去世,女儿为其申诉而至今未婚,对其家庭造成了巨大创伤和难以弥补的精神损害,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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